参保对象 本市户籍农村居民
《办法》的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等,不含在校学生)。年满3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应参保,不满35周岁的农村居民,可按自愿的原则参保。正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缴费标准 分为七档最低缴费仅10元
个人缴纳(元/月)
集体经济组织补贴(元/月)
市/区政府补贴(元/月)
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采取高于第七档的标准给予补助。集体经济组织无经济能力、暂不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的补贴最长为15年。
农村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五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个人不用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将由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按本办法个人缴费的第一档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同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缴费方式 年满60岁长者可趸缴
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经济条件许可的也可以提前预缴若干年(不超过距离领取待遇年龄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符合条件的,预缴同样享受政府补贴。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至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参保人也可选择补缴从本办法实施时至其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选择按本办法缴费参保的,可在首次参保时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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