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全县养老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建立武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县人民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建立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二)基本原则。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让全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坚持低水平起步,积极稳妥推进,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逐步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二、实施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县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凡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60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按年缴费。
三、主要政策
(一)参保对象。具有武义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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