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农保”和“地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实行“两可”政策:可继续领取原待遇,达到60周岁的直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停止领取原待遇,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
以老农保为例,现在已经领取老农保待遇且满60岁的,可继续领取原待遇,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停止领取原待遇,按规定自愿补缴后重新计发待遇。
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待遇的,可继续领钱,达到60周岁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停止领取养老金,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如果参加老农保但尚未领取养老金,则按制度转成居民养老保险。
下一步,我市还将根据国家政策,在不降低标准、不损害居民既得利益的原则下,合理衔接居民已经享受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
每人每年政府补贴30元
根据制度规定,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居民参保后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市、区(市)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其中,对重度残疾人市、区(市)政府按每年500元标准代缴15年养老保险费。
同时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另外,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成员给予参保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但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其他资助的总和不超过个人缴费最高档。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条件的居民登记参保,无论是否补缴保险费,年满60岁后均可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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