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意见》包括6项鼓励政策:一是对于举家在城镇居住生活,但仍在农村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享受农村优惠政策者,实行城市居住制度。除未分配承包地的子女可以享受城市教育、医疗、就业等政策待遇外,其余人员不享受城镇居民政策待遇。
二是对于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补助标准为:
退出的宅基地转为耕地,土地指标由市县统一使用,由当地政府按每户实际退出的宅基地按当地土地征用的平均价格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时的住房补贴;
退出的承包地,由集体流转,按当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
以上补贴资金由省、市、县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现行土地政策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三是对接收具有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落户的市、县、镇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用于居民培训及当地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标准为每户1万元,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四是对核准落户的农村居民,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五是经核准落户的农村居民,可享受城市保障性住房、教育、卫生以及按现行规定执行城镇居民的各类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对在迁出地已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按国家和陕西省政策做好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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