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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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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社部发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信用杜的改革和发展,发布了农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通知。

  各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对2000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清算,结余基金要全部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纳入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凡违规违纪挤占挪用的,要限期收回,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处理。

  五、对于目前未实现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杜其职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地方统筹。

  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至2000年底之间,职工的个人账户不予补记,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也不视同缴费年限。

  但职工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个人账户以前的连续工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六、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信用社退休人员,特别是1998年6月25日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进行认真审核清理。

  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农村信用社自行安宜,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再纳人统筹基金支付。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与人民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密切合作。加强协商,共伺做好农村信用社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实行全额征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要社会化发放。

  各地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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