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该修改草案对我市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出多处重大修改,包括拟扩大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缴费基数、提高单位缴费比例等。
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用人单位及职工
修改草案首先将《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名称修改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同时,扩大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从只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扩大到全市用人单位及职工,规定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经费自筹事业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深圳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单位缴费比例拟提高3个百分点
根据现行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修改草案进一步将缴费基数明确为“上月”工资,修改后规定: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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