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还指出,《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能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的,可由用人单位在2013年7月1日前向市社保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经市社保机构审核属实的,予以补缴,补缴时增加补缴系数。养老保险费具体补缴办法由深圳政府另行规定。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不纳入补缴范围。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拟突破户籍限制
深圳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拟突破户籍限制,缴存比例拟由单位缴纳扩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近日,深圳市法制办在其官网上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于3月15日之前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草案》,深圳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深圳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缴费标准分别为,单位按照深圳上年度最低工资的2%为每个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则按照深圳上年度最低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草案》完善了失业保险待遇,只要失业前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且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