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法制办在其网站公布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送审稿)》(下简称《草案》)。
按照《草案》,我市拟提高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目前按员工工资总额的10%提高至13%,员工个人缴费比例则保持不变,仍为8%。
据了解,目前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员工工资总额的18%,其中单位缴10%,员工为8%。《草案》则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1%,其中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
缴费基数也作了调整。现行的条例规定: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草案》则修改为: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计征养老保险费。不再区分户籍与非户籍员工。
为实现跨省、省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草案》规定:根据国家、广东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规定转入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参保职工,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待遇按如下方式计发:
(一)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本条例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但符合在广东省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人员,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其他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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