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缴费基数是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计征养老保险费。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说,这就意味着如果职工个人少缴养老保险费,则由员工个人承担少缴的责任。
户籍和非户籍人员缴费“下线”统一
目前我市户籍人员缴费工资的“下线”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非本市户籍职工的缴费工资的“下线”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条例修改后,户籍和非户籍人员缴费“下线”统一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同时,本市户籍员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下线”调低了,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至40%。这是由于如果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下线”约为2400元,相当于我市最低工资的2倍左右。经过调查,我市相当多职工的月实际工资达不到2400元,却要按照2400元来缴费,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负担比较重。
延缴延退人群范围扩大
此次条例修改增加了一条: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或在本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够15年的,可按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
据了解,目前我市的政策仅限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延缴延退。条例修改后,其适用范围需要扩大至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员工,即在深圳缴费满10年,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劳务工,有望在深延迟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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