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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可延缴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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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深圳市公布《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够15年的深圳职工,可按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将养老保险费缴足15年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户籍和非户籍人员缴费“下线”统一

  目前我市户籍人员缴费工资的“下线”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非本市户籍职工的缴费工资的“下线”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条例修改后,户籍和非户籍人员缴费“下线”统一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同时,本市户籍员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下线”调低了,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至40%。这是由于如果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下线”约为2400元,相当于我市最低工资的2倍左右。

  经过调查,我市相当多职工的月实际工资达不到2400元,却要按照2400元来缴费,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负担比较重。

  延缴延退人群范围扩大

  此次条例修改增加了一条: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或在本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够15年的,可按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

  据了解,目前我市的政策仅限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延缴延退。

  条例修改后,其适用范围需要扩大至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员工,即在深圳缴费满10年,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劳务工,有望在深延迟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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