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托人战略资产配置能力。
企业年金是一种信托型的资产管理工具,其投资收益的决定因素并不单纯是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决定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的主要管理机构包括委托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其中尤其是受托人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起着关键的作用。
根据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和法规规定,企业年金受托人选择、监督、更换投资管理人;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从国际经验来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业绩来源结构为投资政策(包含战略资产配置)提出投资计划操作的参数,针对资产类别和投资管理人确定配置目标,其业绩贡献在全部业绩中所占的比例达80%,投资政策管理(战略资产配置调整)即执行投资政策,按照投资政策指引配置资产,必要时定期进行再平衡,其业绩贡献在全部业绩中所占的比例仅为15%。
可是,在我国出现企业年金受托人“空壳化”现象。
四、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人是决定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其投资政策决定权在于受托人,同时还得受委托人即企业和职工的指令决定。
而且,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必须严格遵循企业年金法规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这些因素,严格制约了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的发挥。在这些因素制约下,甚至在大市向好的情况下,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业绩,都有可能难以实现市场平均的业绩。
当然,投资管理人的资产配置能力、市场判断能力、择时能力和证券选择能力,直接影响企业年金投资业绩的实现。
五、委托人对投资管理的制约。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是委托人,虽然委托人把投资决策的权能让渡给了受托人,但在现实当中,委托人企业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政策、机构选择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
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制定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如管理费率采取根据是否达到预期的业绩基准而上下浮动、对投资管理进行专业的绩效评估等。
但如果委托人企业越权制定企业年金投资政策、过度干预企业年金投资操作、因为非专业和非经济因素而选择监督受托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则可能对投资管理业绩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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