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评论家盛大林撰文指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可能损害很多农民工的利益。
盛大林表示,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这意味着很多农民工最终都要回到户籍所在的县市领取养老金,因为能在一个地方持续打工10年以上的农民工很少。
可是,由于打工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工资收入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按照《暂行办法》执行的结果就是:那些在每个地方持续打工都不到10年的农民工,在每个打工所在地按照很高的标准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却要回到户籍所在地按照相对较低的标准领取养老金,最终的结果可能是领到的还没有交上去的多。
比如某位农民工在北京、上海、广州各打了5年工,假定他在3个地方打工的年工资都在3万元左右,那么他们每年的个人缴费就有2400元(工资的8%),而单位缴费更是多达6000元(工资的20%,少数地方稍低),1年8400元,15年就是12.6万元。
那么,他们回到老家后能领到多少养老金呢?有一位名叫易承芳的农民工曾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她在广州打了11年工,到了退休年龄了,却不能在广州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要是把养老保险手续转到老家———湖南省的衡阳县又很不划算,因为衡阳县普通职工的退休工资每月只有410多块钱。
按照平均寿命72岁计算,男性可以领取12年的养老金,也就是说,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总共可以领到约6万元养老金,这还不到12.6万元的一半———这岂不成了“负养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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