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农村养老政策实施以来,为推动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年龄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二、缴费标准和方式
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500元以上,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农民按以上标准自己选择,按年缴费。
三、超龄人员的缴费
年满60周岁且初次参保的人员,若本人自愿参保的,可一次性缴费15年,从缴费后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但年缴费标准上限最多不超过2000元。
四、参保缴费补贴
县(市、区)政府按照新农保政策对自愿参保的农村居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补贴资金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五、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按月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按照“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模式计发,即: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由部、省确定,非试点县(市、区)暂不计发。
个人帐户养老金=养老金个人帐户积累总额÷139
七、死亡退保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的,将其个人帐户积累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给合法继承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者,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给合法继承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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