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6日至月底,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以到户籍所在的居(村)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问题,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劳动保障政策咨询专线电话12333咨询。
[扣费]可办理一卡通
参保人申请时应提供《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享受政府补助的残疾及低保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农村45-5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提供《独生子女证》,只生育2个女孩的夫妻应提供区计生主管部门的证明;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应提供区计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未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还应提供照片(已领取本市二代身份证的,原则上不需提供照片)用于制作社会保障卡。
首次参保人员缴费方式有缴费一卡通扣费或居(村)委会统一代缴两种方式。具体缴费方式由各居(村)委会确认。采用缴费一卡通扣费的个人,应于参保当月底前到银行办理缴费一卡通委托。
[缴费]每年12月至次年2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自然年度采用预缴方式,即每年12月至次年的2月为参保人下一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期。
城乡参保居民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年度扣费期前(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变更。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下一年度视同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无需重新登记。
参保人员在达到60周岁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当月,可到户籍所在的居(村)委会办理待遇申请领取手续。养老金通过市社保中心所委托的金融机构发放,参保人员凭通过银联认证的我市银行卡或存折到金融机构服务网点领取。
[退保]个人缴费可退还
参保人员因为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我市的社会保险关系,或者户籍迁出本市,其在我市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即停止缴费,待遇领取人员停止享受养老金。参保人员应到区社保中心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手续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
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的,若其个人账户无法转移的,由区社保中心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不包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包含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居(村)委会和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并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不包含政府补贴部分)。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纳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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