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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的养老保险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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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州养老保险金是按月领取的,包括基本养老金以及个人账户养老金。其缴费指数各有不同,普通人员按1.201;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月数为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月数与1993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具体如文。

  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

  缴费指数;

  ⑦视同缴费账户及个人账户的计发方法详见《视同缴费账户简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2)过渡期计发办法

  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粤府〔2006〕96号文计发办法(下称新办法)与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下称省原办法)对比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

  A、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补差=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

  B、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方式处理:应发基本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M;

  M的取值: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90%;

  2011年7月1日以后不再对比,按新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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