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据了解,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近2.3亿人,其中进入城市就业约1.3亿人,在本地乡镇就业约0.9亿人,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目前各地反映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存在不少矛盾。请问主要问题是什么?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在制度上规定覆盖所有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也包括农民工,但在实际执行中,农民工参保的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现行城保制度的有些政策难以完全适应农民工的特点。
综合各方面反映,目前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主要有两难:
一是缴费难。
农民工工资收入普遍较低,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也普遍较低;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缴费标准较高(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8%),许多农民工及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感到难以承受,因而导致大量的农民工没有参保。
二是转移难。
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很强,而且转移目标地不确定,今年在这个城市打工,明年可能转到另一个城市,也可能回到家乡;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许多参加了城保的农民工不能肯定自己现在缴了费今后能不能领到养老金,因而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往往选择退保,只把个人账户的钱领出来,这实际上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记者:怎么解决这“两个难”的问题?现在制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主要的原则是什么?有哪些新的政策、措施?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就提出“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这是解决农民工参保并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顺畅转移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们按照这样的原则,在统一的基本制度框架内制定适应农民工特点的政策,目标是使广大农民工都能实际进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使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养老保险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还要使跨地区就业以及返乡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够通过接续和累计得到切实保障。
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点,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过去已经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调整缴费比例。这样规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以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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