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内容如下:
一、根据鲁人社发[2011]4号文件确定的我市调整系数,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按普遍调整办法增加的绝对额标准分别为110元和88元。
二、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2011年1月份死亡的,仍按有关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我市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原享受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企业职工,凡已按国发[1982]6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精神办理了离休或“建国前老工人”退休手续,并享受了相应离、退休待遇的,以及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获取了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列入鲁人社发[2011]4号文件规定的特殊调整人员的范围。
四、企业退休人员中符合特殊调整条件的原工商业者(包括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的身份认定工作由市委统战部统一负责。
五、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通过向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相关企业发送《2011年济南市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并于1月26日前将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调整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
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1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第二部分按2010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5%计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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