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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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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汉中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且规定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市、县区政府对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城镇居民,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

  汉中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区。

  第三条  凡属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原非农业户口),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从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四)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五)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六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起步阶段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八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6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允许其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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