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区。
第三条 凡属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原非农业户口),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从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四)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五)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六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起步阶段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八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6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允许其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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