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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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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省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构成;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由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16、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新人”;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17、按“双低”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根据浙政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全部由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1)1998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缴费系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系数×全部缴费年限×1%;

  缴费系数={正常缴费年限+∑[(低标准缴费年度企业费率-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当地同年企业正常缴费费率-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全部缴费年限之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与正常缴费人员相同。

  (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正常缴费人员相同。

  18、上述公式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19、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20、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浙政〔1997〕15号(或浙政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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