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
◆办事项目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
◆办理机构
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自由职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申办条件
参保人员因死亡或出国出境定居,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申请材料
1、因死亡办理终止的需携带: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2)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死亡终止的,另需携带:
①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②公证处出具的证明继承人身份的公证文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等一级组织出具的与终止人员关系证明;
③继承人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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