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退休人员和计划内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维持969元标准不变。
(二)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以及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3480元(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额)。
三、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筹资标准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筹资标准分别为200元和300。对领取社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2011年1-4月份分别按80元、80元、80元和60元的标准扣缴大额医疗救助费。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2011年度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为6492元。
(二)中央、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6492元。
五、农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一)农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3128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为11660元。
六、有关事宜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欠费,按照《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41号)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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