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6757元,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比上年增长9.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近日发布“关于公布上海市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指出,“凡按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据了解,“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主要有生育生活津贴、养老金、病假工资、离职经济补偿金、丧葬补助金等。
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包含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从业妇女生育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按规定,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
养老金
●本市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不满1年的,每个剩余月相应增加0.083%。
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9.3%,意味着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的基础养老金比上年增长9.3%。
病假工资
●根据本市有关政策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