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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业单位如何开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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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开社保证明,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为参保单位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通知》,参保单位凭此通知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参保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2、变更

  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四)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给予变更。

  因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的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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