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抚顺市城镇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办法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抚顺市城镇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办法  抚顺市单位对城镇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自主建立。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方可办理。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从当年实际收缴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将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转入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基金专户。

  第十条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年度核算制,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的本金和利息,在职工退休时,可一次或分期付给本人。如职工在退休前去世,其补充养老保险金一次性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二条 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关系或工作变动,其补充养老保险金可由单位出具证明,社会保险机构给予办理保留或转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为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