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跨市转移也要转移资金
《办法》规定,省内跨市流动的,要转移资金,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要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数额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算确定。对于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办法》明确了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其他规定原则上参照《办法》执行。
“4050人员”可将养老关系转到户籍所在地
对于省内跨市流动的,《办法》规定按照国家办法确定。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从外省返回本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户籍地属于不同的市,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
对其中的“4050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同时在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就业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其在省内再次跨市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养老关系应转回我省
省内跨市流动的,《办法》规定按照国家办法确定。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