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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中政府应完善什么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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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逐渐出现老龄化,空巢家庭成为养老难点,土地保障能力降低加重养老负担以及社会养老的缺位,致使政府必须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建设中完善职能,包括完善村域养老成为农村新模式、“以地养老”制度以及完善法律制度。

  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1.67亿,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1899万,而农村的老年人数占了其中的七成以上,农村养老问题已经成为新的社会矛盾发生点。

  如皋市人民法院2008年全院受理赡养纠纷27起,2009年受理90起,同比增长230%,同时还产生了大量的执行案件。搬经法庭2008年受理赡养纠纷5起,2009年受理15起,同比增长200%,仅今年第一季度就受理5起,并且还有攀升的趋势。

  一、原因分析

  1.首先,空巢家庭成为养老难点。

  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出现大量“留守老人”,老人的劳动能力下降逐渐无法独立生存,而子女也因无法兼顾,挣钱与养家从共存体演变成一对特殊的矛盾,从而引起赡养纠纷频发。

  2.其次,土地保障能力降低加重养老负担。

  随着经济结构的转型,土地的保障能力降低,老人仅依靠农作物的价值无法承担不断上涨的物价以及高昂的医疗费。家庭对老年人的支撑,在物质层面的压力也不断增加,无法独立耕作的老人和闲置的土地都将成为家庭的负担。

  3.再次,社会养老的缺位。

  政府能够提供给农村的养老设施及养老保障水平都难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一方面,储蓄式养老保障计划只是“保富不保贫”,绝大多数农村老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难以参与其中;另一方面,农村五保供养等制度仅适用于少数老人,而农民能够领取的养老金档次也较低,加之通货膨胀等因素,几乎难以维持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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