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开《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于从2月5日到20日公开征求意见。农民工参保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进入了更为细化的实际操作阶段。
两个办法都提出了解决转移接续问题的办法,但会不会因此又造成手续繁琐、连续异地奔波的问题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对此做出了解释。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以城镇企业职工为重点,难以完全适应大规模流动状态,出现了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因跨地区、跨城乡就业而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问题。
城镇职工一般是在城市之间转移就业,最后在城市养老,而农民工除了在城市之间转移外,还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其中一部分要返乡养老;职工跨地区转移就业一般有确定的目标地,而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往往没有明确的下一个就业目标地,因而中断参保的情况较为普遍。
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权益累计、接续的政策
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
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
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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