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包括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4类人员。
即: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有过就业经历,未享受逐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称为“超龄参保人员”;
今年内未达到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称为“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今年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10月以后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称为“中断缴费人员”;
今年内未达到退休年龄,中断或在国有、集体、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企、事业单位工作过,以及复转军人、知识青年等未参保人员,称为“其他未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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