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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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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武汉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享受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所规定的待遇和丧葬抚恤待遇;领取的养老金低于同期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补足。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费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

  (二)贪污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养老金的;

  (三)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

  (四)擅自放宽领取养老金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对市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参照《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可参与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监督养老保险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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