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新政策对养老险转移的年限做了限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在新参保地只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退休后,临时账户中的钱将转回原参保地。
医疗保险实现转移还需细化
一直以来,医疗保险不能跨省转移饱受人们的诟病。如果一个职工在甲地参加医保达到规定年限,同时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后,他在退休后就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了。然而,一旦这名职工流动到乙地的话,他晚年的医保待遇就没有着落。尽管可以在乙地重新参加医保,但是他在甲地参加的医保不能续接,等于白白浪费。
针对这种状况,2010年1月,人保部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3种医保可转移
该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就业,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个不同种类的医保关系中自由转换,并且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障碍。比如农民工进城打工,应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保;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老家的“新农合”或就业地的职工基本医保。日后回乡,还可改回参加“新农合”,缴费年限并不中断。
人保部将会同卫生部设计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时,只需要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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