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为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经办业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权限负责做好具体参保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的管理、监督以及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负责审核、指导、监督做好被征地人员参保审核工作。民政部门要监督村(居)委会做好被征地人员参保申报、公示、初审的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行和支付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被征地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对被征地人员参保时的补助缴费;
(三)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以及拨入的抗风险资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营运获得的收益;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六)其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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