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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15万“五七工”也有基本养老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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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内蒙古出台政策,明确将原“五七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全区“五七工”老有所养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缴费标准和个人账户均有相关规定,其中,补缴年限要求“五七工”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全力填补社会保障的“空白地带”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为了妥善解决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经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将“五七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通过采取公开填表、逐一核查的实名制方式,对全区原“五七工”等人员进行核查。

  凡符合参保范围和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补缴费用后,便可从本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项工作将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结束。

  据介绍,在内蒙古境内的原城镇国有企业(含现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城镇国有事业单位)及城镇国有单位兴办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工作、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职工(以下简称“五七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条件为: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自治区城镇户籍;1995年底以前工作满3年;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已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享受遗属生活待遇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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