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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覆盖”不是我国养老保险完善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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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决定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覆盖全国。年满16周岁,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但是,全覆盖不是我国养老保险的最终目标。

  我们知道,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依据参保对象不同身份而高度碎片、分割化的制度——农村居民对应农村养老保险,普通城镇职工对应职工养老保险,国家公务事业人员则是完全另起炉灶的财政包养退休制度。

  更令人忧心的是,这一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的不仅是制度本身,更是悬殊的养老待遇——无需缴纳任何保险费的公务人员养老待遇高居社会顶端、完全由财政埋单、退休金平均2到3倍于需要缴纳沉重保险费的普通城镇职工。这种背景下,“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无疑极其寒酸。

  因此,对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我们不能满足、止于“全覆盖”,还需采取进一步作为,从“全覆盖”走向“深入保障”、“公平保障”。

  其一,要不断提高居民保险的政府补贴、保障水平,使之真正足以养老;

  其二,要尽快着手对碎片化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整合融汇——一方面要促进不同保险之间的相互衔接、可转续;另一方面,更要在不断加大投入的基础上平衡缩小不同保险之间保障水平的差距,进而在不远的将来实现这些保险的彻底融合、统一。

  最终建立起一个不分城乡、不分职业的国家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个人保险缴费可以因各自能力而不同,但国家补贴却无论农民、居民、职工、公务员差别而保持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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