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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入京出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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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以转移手续后的记录为准,而个人账户资金将累计转入接续。记者今日获悉,本市出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表示,该办法适用于在京参保缴费,并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外埠户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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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从外埠参保缴费的实际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都记入在京接续参保的个人账户中。并且,1992年9月(含)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自1992年10月起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处理。

  外埠户籍职工在京退休后,参保单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和程序为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其社会保险关系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北京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补充说明:去年起符合条件将补发养老金

  根据该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以及在本市退休核准手续的外埠户籍职工,都按以上规定执行,并补发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已参加外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已参加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在本市办理转移接续时,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填报统一制式的表样。

  名词解释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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