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退休前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1元。
(四)享受倾斜调整政策的人员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享受倾斜调整的人员有四类,一是1953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是2000年底前退休和2001年及其以后退休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具有两种及以上资格的,不重复享受),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20元和70元;
三是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是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武隆、巫山、云阳、城口、巫溪、奉节、石柱、彭水、酉阳、秀山)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月养老待遇应从2010年12月及其以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城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2010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的除外),从2011年1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养老待遇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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