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全员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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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属于社会收入的再次分配环节,具有社会共济的性质,注重公平,体现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价值观。《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联系电话: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普布次仁0891-6868230
拉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胡建0891-6337269
20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