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如果这部分人员中的多数因为养老保险改革而不敢或不愿去消费,那么,对我国经济的复苏肯定不利。
所以,若鉴于财政负担非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不可的话,我们认为,应保证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不低于现有水平,至少不能有大幅度的下降。这也是保证该项改革得以稳定推进的一个前提。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是“能上不能下”,具有“制度刚性”,因而,只能是提高企业的养老标准,使之向事业单位看齐。事实上,2004年以来,我国连续5年提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今后还应继续提高,直到最终缩小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标准差别。
老有所养无论是对个人还是社会都非常重要。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不能仅从减轻财政负担的角度考虑,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否则,结果必然是向低水平看齐,从而大幅度降低现有人员的养老标准。
这有违建立社保的目的,也会引起人们对改革正当性的质疑,不利于养老保险改革的推进。从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出发,在具体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中,由于不同事业单位有着不同的收入来源,以及存在“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区别,改革不能“一刀切”,需要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归类处理。当然,要从根本上消除改革阻力,最终还须把公务员纳入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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