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符合实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体系
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养老保险的发展都有完备的法律保障。考虑到我国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险的复杂性,在目前构建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体系的同时,必须迅速制定相关配套的法律。法律的制定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和谐的立法价值选择,确定国家和政府的责任,明确农村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此外,还应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规章,并将这一层次的规章作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体系的主体。具体可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农村养老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税收减免办法等。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地区差距而造成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状况应尽快得到扭转和协调。
为了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稳步发展,实现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目标,必须采取以下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
首先,加强各级政府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中,作为变迁主体的农民并不具备创新主体的资格。
我国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为目标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政府主导的结果。政府主体利用其政治上的力量拥有资源配置的绝对权利,其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决定着制度变迁的方向、深度、广度和具体形式。
从河北省来讲,除了力争尽快出台一套较完备统一的基本法规之外,必须加强省级统一规划,实行强制为主并与一定政策条件下的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强制程度。为此,有关部门应在缜密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摸清各地各类农民的经济条件,制定统一规划和适合不同收入层次的养老保险政策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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