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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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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北省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系统将录入信息与公安、民政、残联、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数据库数据自动进行比照检查,通过后保存。

  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规程所称参保人员是指新农保参保缴费人员以及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保持经办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资格认证、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五条 省、设区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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