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内容如下:
第一条: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第三条:申请补缴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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