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改革探索,克服旧制度不足,推进发展。
党的十六大提出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2年至2004年,先后在怀柔区、密云县以及大兴和通州分别进行了筹资模式的改革试点、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改革完善的试点。
2005年12月8日,北京市政府下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
2006年依据《指导意见》,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等一系配套文件,13个郊区县全部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5、建立新制度阶段(2007.12.29-今)
2007年12月29日,北京市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标志着北京市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养老保障制度对全体居民的覆盖。
“新农保”从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管理服务、资金保值增值等各个环节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这以制度确立了个人帐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其中基础养老金是新增);同时还降低了缴费门槛,实行弹性缴费标准;还首次实现了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无论从城里打工回农村,还是农转居后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可相互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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