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过渡,2006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为我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调整过渡期,在此期间,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将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基本养老金发放将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原则实行,即退休人员按新标准计发养老金低于改革前原有标准的,差额部分一律补齐;若退休人员按新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高于原有标准的,高出部分金额将参照年限不同按比例发放。
按照新办法:2006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加发高出部分的10%;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退休人员,按高出部分的30%加发;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50%加发;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70%加发;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90%加发;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发给。
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年限可延长
按照规定,凡《通知》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考虑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且缴费时有中断,难以确保本人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累计已满15年,因此这类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可自愿申请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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