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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养老保险条例有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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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已出台《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于深圳现行政策还是有与《社会保险法》不符之处,深圳目前也正考虑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在修改深圳养老保险条例时综合考虑这些问题。

  市社保局昨表示深圳力争成社保基金投资运营试点市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深圳目前也正考虑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都在修改中,市社保局昨天表示,将综合考虑《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修改深圳社保政策,同时深圳也将积极争取成为社保基金投资运营试点城市。

  拟修改养老保险条例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由于目前还没看到《社会保险法》的全文,所以很难判断《社会保险法》与深圳现行社保政策的出入有多大,但就目前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深圳现行政策还是有与《社会保险法》不符之处。

  比如《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但按照深圳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假如我市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不能延续缴费,也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领取后,该员工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将终结。

  “缴费年限上,深圳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也不一致,深圳规定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必须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必须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该负责人说,这些不一致都将在修改深圳养老保险条例时综合考虑。

  养老金已实现全省统筹

  《社会保险法》首次明确基本养老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并且以法律形式规定,养老和医疗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从而实现全国“漫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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