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待遇时,伊宁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加发10元的补贴标准。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城镇居民,伊宁市对每增加一年缴费,由自治区规定的月增发2元的标准提高到了5元。
60岁以上老人不用缴费
对已满60周岁的伊宁市户籍城乡居民,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用缴费,均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而不满60周岁的,必须参保缴费才能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凡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按缴费档次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补缴部分财政不予补贴;凡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此外,在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实行高龄津贴补助政策。对已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城镇老人给予每人每月10元的补贴标准,对已年满80周岁以上城镇老人给予每人每月20元的补贴标准。
建立全民养老保险制度
伊犁州党委常委、伊宁市委书记李宁平表示,在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将坚持政府支持引导和城乡居民自主自愿的原则,充分考虑群众心理上、物质上的承受能力,尊重城乡居民的个人意愿,采取政府补贴、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同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其中,“保基本”是指待遇标准从低水平做起,建立全民养老保险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完善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广覆盖”,是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与;“有弹性”,是在财政允许情况下提高待遇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可持续”,则在于建立长效机制。
在“五·七工”、“家属工”社会保障方面,伊宁市提出,对于确有特殊困难的“五·七工”、“家属工”,经研究,可由本人承担50%养老保险金,剩余50%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后续从本人养老金中抵扣。相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五·七工”、“家属工”的养老保险政策具有诸多优越性。由于该政策到2011年12月31日截止,伊宁市正加大这方面的宣传,争取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尽可能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为解决因征用农村土地而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伊宁市委、政府在年初下发了《伊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对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土地而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给予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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