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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东莞养老金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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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补差=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应发基本养老金=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补差。

  (二)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余额÷120(其中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案例:

  刘先生1966年5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钱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账户金额是48500.74元,六先生2010年2月退休,刘先生的过渡性养老金时48500.74÷120=404.17元

  二、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补差=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

  应发基本养老金=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补差

  案例:

  张先生,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100元,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000元,那么补差为100元。即张先生首次月领取养老金为1100元(新办法计算的1000元+补差100元=1100元)

  (二)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办法出来:

  补差=(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M

  应发基本养老金=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补差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90%
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M=100%

  M根据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不同而取值不同,具体如下:

  案例:

  李先生,2010年9月起领取养老金,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100元,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200元,那么补差为90元{(1200-1100)×90%=90元}。

  即李先生首次月领取养老金为1190元(原办法计算的1100元+补差90元=1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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