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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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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了解,参保人员需符合相应条件,即2011年6月10日前具有河北省城镇户籍;在河北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能提供与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

  记者8月16日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曾经在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人员老有所养,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是我省依据国家文件精神出台的一项重要的、阶段性的惠民政策,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希望符合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条件并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要抓紧时间,最迟在今年年底前按省、市文件规定办理参保纳统手续,以便尽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据了解,参保人员需符合相应条件,即2011年6月10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能提供与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

  ■参保补费规定

  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

  2、1995年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3、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4、原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2010年底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从2010年开始向前补缴不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待遇计发规定

  1、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满15年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领取基本养老金630元;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领取基本养老金495元。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后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实际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630元的,按630元标准计发;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实际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495元的,按495元标准计发。

  3、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继续缴费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时,按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政策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实际计算数额计发。

  4、自愿申请参保补缴的人员,从补缴的全部费用到帐后的下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发放,参与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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