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答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给沈阳市养老保险政策还带来哪些新的变化。昨日,本报特地邀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参保人员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1、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有什么新规定?
答:从2011年7月1日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享受待遇吗?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不可以享受养老待遇。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延缴保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
3、到退休时缴费不足十五年能否一次性趸缴至十五年,待遇如何计算?
答:不允许,但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经审批后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其中,社保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至满十五年。
趸缴基数为缴费时上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趸缴比例为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趸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按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4、将到退休年龄从未参保,能否向前补缴养老保险?
答:为满足大龄人员的参保愿望,我市今年规定: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养老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下同),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对从参保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止,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可延续缴费至15年后再办退休,也可在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部分,但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补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参保缴费时以我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此前已按相同政策参保的,若本人自愿也可按此办理。
5、在原户籍地参保现在沈工作,今后能否在沈领养老金?
答:原在外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户口迁入我市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转移至我市,符合养老待遇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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