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下岗、失业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照常计息。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实现再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可以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手续,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缴费,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我省规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不含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的)及其职工,可按不低于1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费,并逐步过渡到与国有企业相同的比例。其中职工个人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比例(今年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7%),其余部分由企业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原则上按1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的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
6·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重新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对本省籍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外省籍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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