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1月1日起,沈阳市不再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欠费。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延缴保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
近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社会保险法》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保法实施后,不再实行补缴。
但为了满足部分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愿望,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切身利益,沈阳市出台过渡性措施,允许在社保法实施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今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现行政策征收滞纳金。
从2012年1月1日起,按《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不再允许补缴。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延缴保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
你问我答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给沈阳市养老保险政策还带来哪些新的变化。昨日,本报特地邀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参保人员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1、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有什么新规定?
答:从2011年7月1日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享受待遇吗?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不可以享受养老待遇。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延缴保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
3、到退休时缴费不足十五年能否一次性趸缴至十五年,待遇如何计算?
答:不允许,但可以灵活就业
人员身份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经审批后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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