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
3 生育医保拟单独建制
(变化:《社保法》出台后,我市需考虑是否单独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并增加产假休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待遇的规定,以及待遇享受范围扩大至男参保人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的规定。)
目前,凡参加我市综合医保者或住院医保者,都同时参加了生育医保,按月缴纳生育医保医疗费。且因为我市没有单独设立生育医保制度,只将生育医疗纳入医疗保险中,生育津贴则由参保人所在单位为其发放。
而《社保法》则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因此,《社保法》出台后,我市需考虑是否单独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并增加产假休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待遇的规定,以及待遇享受范围扩大至男参保人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的规定。初步预计生育保险缴费水平将提高至1%才足以支付上述待遇。
对此,在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经通过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正案的基础上,按社保法规定完善生育保险。
变化
4 非深户员工也可领取失业救济金
(变化:预计未来将有600万非户籍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守估计每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将达到7.5万人。)
根据社保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保法以立法形式确立覆盖我国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消除城乡差异和户籍差异,而特区失业条例规定失业员工仅限于深圳户籍员工,未覆盖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因此,我市失业保险政策需要扩大适用范围,涵盖非户籍职工。
预计未来将有600万非户籍从业人员被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守估计每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将达到7.5万人。
黄险峰表示,该局将修改我市失业保险条例,修改内容包括:将非户籍员工纳入享受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用人单位和员工分别按我市最低月平均工资的2%和1%缴费。同时实行浮动费率,降低用工稳定的用人单位负担,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结构,完善失业保险的经办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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